仓储物发生问题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一、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义务
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该给付仓单。保管人也应该在仓单上进行盖章或者是签字,这是给付仓单的义务。其次,有验收以及接受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然后,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的,具有危险通知的义务。最后对于仓储物实行保管以及储存的相关义务。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仓储合同有下列主要条款:
1.保管人的信息。
2.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货物的品名和种类;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4.仓储物是否有瑕疵。
5.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6.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7.仓储期限。
8.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9.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10.仓储费。
11.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12.违约责任。
13.争议解决方法。
三、仓储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仓储合同自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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