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否与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相同之处是:(1)终止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表明劳动争议已通过仲裁法定程序解决,即仲裁程序终结
(2)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造成实体法后果,双方应自觉履行
(3)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理由、相同事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但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关提出,按照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执行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区别如下:(一)生效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送达后不立即生效,但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者有异议的,他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应注意区分。以上就是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律师协会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仲裁调解协议书是仲裁庭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记载了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的内容。仲裁调解书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也是仲裁庭认可调解协议的证据。
中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由仲裁庭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这是仲裁调解的法律依据
调解不是仲裁的必要程序。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辨别是非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及时、公正地进行调解,并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自争议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一)终止仲裁程序。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仲裁机构不再受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2)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确定的。这是调解书的实质性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效力表明当事人已经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根据终局裁决一次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4)任何机关、组织在重新处理案件时,应当受调解书的约束。也就是说,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的纠纷,任何机关、组织都不得处理。这也是最终规则的要求(5)它是强制执行的基础。有偿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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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09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双方签收后,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基层调委会、司法所等组织、部门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证据效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该调解书的效力,然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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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1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