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局拍卖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土地出让合同原由市局办理;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5、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二)申请
1、提交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申请;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时出示原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出让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钉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说明。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转让评估价格尚未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先转入转让价格审核环节。配合现场勘察工作。
(四)办理结果
1、结果形式:
(1)要求转让受让方按照转让登记表确定的数额缴纳契税,凭契税收据由转让双方一同领取转让登记表。另1份转让登记表转用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2)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和契税缴纳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2、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5个工作日(转让评估价格未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项目需另加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二、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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