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08:42:59 106 人看过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对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一、担保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

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二、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1、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2、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债务人与抵押人必须是同一人吗

债务人和抵押人不一定是同一人。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同一人;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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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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