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定义的借贷诈骗,需要借款人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虚假的担保文件与证明文件等等;
而市面上的网贷都是无担保抵押、无使用场景、纯信用贷款,网贷平台审核的都是个人信息,而且放款时需要至少三要素或四要素鉴权。
换句话说,只有给到平台本人正确的信息,造假反而贷不出钱,除非搞到别人的一整套信息,包括银行卡及密码才可能构成“骗贷”这种诈骗行为,但诉讼主体就变成他人而非网贷平台了。
因此,正常的借款用户一般构成不了法律意义上的诈骗罪。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选择网络平台进行贷款,因为网贷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也是深受大家的喜爱,如果贷款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来偿还贷款,也是属于违约行为,如果诈骗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我国网贷被骗受害者还不起怎么办?
如果只是借钱但是无法偿还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会依法判决债务人还款,债权人可以根据判决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涉及刑事处罚,也就是说不会坐牢。
但是如果是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对方数额较大的财产,且没有归还的意图,可能涉嫌诈骗罪,会受到刑事处罚,而所骗取的财物对方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上定义的借贷诈骗,需要借款人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虚假的担保文件与证明文件等等。
而市面上的网贷都是无担保抵押、无使用场景、纯信用贷款,网贷平台审核的都是个人信息,而且放款时需要至少三要素或四要素鉴权。
只有给到平台本人正确的信息,造假反而贷不出钱,除非是搞到别人的一整套信息,包括银行卡及密码才可能构成“骗贷”这种诈骗行为,但诉讼主体就变成他人而非网贷平台了。
二、网贷诈骗的量刑标准
1、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
法律意义上的网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两大类。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借贷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属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网络借贷平台。这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完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本质上仍是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因此,当有人骗贷时,面对性质截然不同的网贷平台,会导致不同的罪名认定。
2、其他形式的网贷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众称为网贷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银行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贷款业务平台;第二是典当行等通过互联网营业的相关放款的类金融业务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义上为个体网络借贷,但实际上做着资金池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平台。这第三类平台,往往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这些网贷平台虽然未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认定,但是也通常会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网贷平台。在这些网贷平台上,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贷款诈骗或欺诈行为。
3、因骗贷情节不同,可能会认定为不同犯罪。
可能会认定为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不同罪名。骗取网贷平台贷款,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区分的要点,大体上有两个:一是被骗的是否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话,达到量刑要求,会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不是金融机构的话,一般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一个网贷平台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直接决定了定什么罪这一问题。二是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话,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没有,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骗贷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主观动机。如何判断这一主观动机,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4、即使达不到犯罪,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其他处罚。
也不是所有的骗贷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贷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的,也可能会受行政处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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