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提交申请(包括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处置方案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工地出入口道路有硬底化,有车辆冲洗装备,运输时路口有保洁员)和安全管理制度;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回收利用的方案;4)用地权属证明或相关部门审批意见;5)建筑垃圾收纳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件(复印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无。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http://wsbs.heyan.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1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考评人员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特殊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算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核查结论,出具核查结果文书;特殊审查后,审查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文书人员根据决定制作结果文书(证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制作,网上办理信息更新,以及文书送达。
5.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文书(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考评人员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特殊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算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核查结论,出具核查结果文书;特殊审查后,审查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文书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制作文书(证书),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制作,办理结果告知,以及文书送达。
5.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文书(证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205号(红星路与东华路交叉路口)河源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源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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