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1、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4、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5、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6、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7、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8、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9、以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0、根据其与原因的关系,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2、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3、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4、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5]
2、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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