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与审判衔接困难(一)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撤回诉讼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一审期间撤回诉讼,如何确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的效力因当事人的起诉而丧失。当双方当事人撤回诉讼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将在仲裁裁决作出前返还国家。这是因为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是审判的前置程序和必要程序。它不同于诉讼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如果您不接受一审判决上诉,一审判决将在二审撤诉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将失去效力。当事人撤回诉讼后,仲裁裁决也将失效,即此时争议双方的地位与裁决前没有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并撤回诉讼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仲裁裁决在作出并交付双方当事人后15天内无效。如果任何一方在15天内未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将生效。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法院以判决或者调解的形式作出实质性处理的,仲裁裁决无效。如果当事人撤回诉讼,则表明当事人在程序上放弃了诉权,即当事人放弃了根据诉讼解决纠纷的权利,无效裁决将在第15天届满时具有法律效力。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因为一旦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撤回诉讼,仲裁裁决将失去效力,仲裁程序将失去意义。(2)一审、二审程序不及时。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宜实行一审二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仲裁与审判的关系,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裁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不得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表示不满。但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因此,人民法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无权更改或返还被发现错误的仲裁裁决。该程序的建立使得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的虚拟存在。另外,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二审审理后,审判期必然过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笔者认为,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改为仲裁或审判。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严重滞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在许多方面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够。为了弥补《劳动法》的不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了大量劳动行政法规,但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有些规定含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此外,劳动行政部门的文件没有公开,执法人员很难及时获取和掌握。笔者认为,《劳动法》应尽快修订,以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原则,吸收当前较为重要的规章制度。作者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发布部门文件后及时向社会宣传。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就劳动报酬和福利的范围、数额、支付条件、方式等问题存在较多争议。除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外,这些问题更多地取决于雇主的内部规范,雇主确定工资、奖金和年终奖的支付,并确定租金和取暖费的收费标准和方法。有时,甚至没有确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工人在与雇主的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他们常常寻求法律救济。在劳动报酬协议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在实际处理这一问题时可以参照的标准相对复杂,如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的标准、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麻烦。笔者认为,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内部规范决定的制度,应当由劳动法加以规定,以统一规范。4、雇主的内部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一般按照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内部规定的行为,经常根据此类规定对工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工人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和报酬要求往往由他们决定。如何界定雇主在管理工人方面的自主权,如何界定单位制度内部规则的权限和范围,此类规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通过适当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的程序)产生,是否向工人公布,能否作为办案依据等往往是双方法庭争论的焦点,也是审理案件的关键。笔者认为,许多单位在制定了自己的内部规章后,并没有实行民主程序或公开程序,这些规章往往侧重于保护企业的利益,对职工的要求极为苛刻。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在法庭上临时界定企业规章制度,为解除劳动关系寻找借口,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备案机制,为劳动争议的发生提供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便利。在反诉问题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均对同一裁决提起诉讼,为了方便双方的诉讼和法院的审判,这两个案件可以一起审理,后一个案件可以作为反诉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情况比较普遍,即仲裁裁决送达后,甲方拒不接受,在15日内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被告B收到诉状副本后,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关于这种反诉是否成立,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的反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即应予以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即反请求的构成条件应满足当事人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作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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