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大明显的冤假错案,主要的纠正措施是进行司法监督,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进行申斥、抗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四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如何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
第一,真正树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执法观,信守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如何保证我们的政法人员恪守法律,正确的执法观是关键。执法观正确,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才能成为自觉的行动。
正确的执法观,首先是忠-诚和敬畏。忠-诚于党和人民,敬畏法律和纪律,严格地按照法律和规则办案。其二是人权观念。司法人员的最大责任和必须完成的使命是,给当事人以公平。不是抓人越多越好、判刑越重越好。罚当其罪,可抓可不抓的不抓,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是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而且,不管行为人犯下多么严重的罪行,仍然尊重他的权利和人格,这是司法者的义务。有效地保证他的人权,尤其是辩解、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是防止冤错的重要途径。其三是一定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特别是平和,没有平和就难以保证理性,缺少理性的司法是危险的。其四是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第二,完善体制、机制,使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通例。因为刑事侦查与公民权利、身家性命息息相关。对侦查权制约的目的,就是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保证对公民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的合法性。
第三,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应改变简单通过办案指标和各种统计数据排队的做法,根据各执法环节的特点,确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把办案质量作为根本的、核心的执法导向。
第四,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特别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要让这些证据制度入脑入心,成为每一位执法者的自觉,还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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