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01:09 173 人看过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泰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泰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绿地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水体及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的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并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四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五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流、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12: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济补偿相关文章
  •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文号:沪城管执(2007)21号发布日期:2007-10-10执行日期:2007-11-12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总队、水管处:为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程序,完善暂扣物品的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00七年十月十日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
    2023-06-06
    330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河区、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五月八日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为切实解决清河区、清浦区市区居民危险住宅问题,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住房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危险住宅的鉴定确认。二、解决市区危险住宅问题的办法主要采取提前收购、集中建设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统一规划建设农民新村和原地翻建或维修加固等。三、解决危险住宅问题的程序: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根据危险住宅的不同类型和性质,确定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各级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对在近期计划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危险住宅,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提
    2023-06-10
    432人看过
  • 关于转发《常州市城市绿地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城市绿地建设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常州市城市绿地建设规范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绿化工作水平,科学引导环境绿化建设,规范城市绿地植物种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原则,提高生态效益。绿地中尽量少建廊台楼阁。假山、亭架等园林小品建筑尺度应做到均衡适宜,体量得当。各种硬质铺装(含建、构筑物基底)面积应小于绿地总面积的30%。(二)绿化布局力求自然活泼,做到植物配置形式既统一又有变化,色彩搭配和谐,既鲜明又稳定,结构布局有韵律节奏,建造景观各异、丰富多彩的植物群落,不提倡运用纯草坪、纯色块布置手法。(三)绿地地形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天然水源,处理好地表排水,以利各种植物正常生长。(四)建设绿地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依法保护和
    2023-04-22
    451人看过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城管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十三日珠海市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公众园林绿化及环保意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负责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或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第三条本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珠海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园林处)负责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国土、林业、财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园林绿化行政
    2023-04-22
    269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市区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出售,是指已购公有住房的买卖和交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对本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市房产、国土、物价、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
    2023-06-10
    379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
    2023-06-10
    137人看过
  • 柳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会员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活动日益频繁,为保障各类建设活动在科学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我市急需加强对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柳州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依照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
    2023-04-22
    138人看过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三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
    2023-06-10
    369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六月三日宿迁市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宿迁市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宿政发[1998]77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的通知》(宿政发[200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金包括:(一)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交易总额);(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三
    2023-06-10
    295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颁布日期】19960918【实施日期】19960918【章名】通知现将《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章名】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城市公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亏损,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两则》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有关制度、政策,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一、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京财工(1994)159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核算规程及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费用目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增长。生产性费用剔除事业发展及价格因素外,不得高于上年水平。非生产性费用原则上也不得突破上
    2023-06-07
    261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经济适用(解困)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经济适用(解困)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各单位遵照执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徐州市经济适用(解困)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解困)住房购买对象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享受政策扶持,面向市区偏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解困)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购买经济适用(解困)住房家庭的收入和住房面积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限购一套。第四条经济适用(解困)住房的销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准购、轮候制度。第五条市房管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解困)住房的销售管理工
    2023-06-10
    425人看过
  • 印发《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发[2004]11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2004年3月10日颁布,2004年4月1日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现将《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十日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佛山市域区划整合,建设百万人口的中心城区,加强对顺德中心城区规划和土地控制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顺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在顺德中心城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顺德中心城区,是指本区大良、伦教、容桂组团形成的规划区范围。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区规划国土局是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顺德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
    2023-06-05
    479人看过
  •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泰政办发[200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泰安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山东省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所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和数据。第三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子文件的归档和
    2023-04-24
    32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j的行为。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更多>

    #经济补偿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