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认定的参考因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8:42:22 352 人看过

医疗纠纷不仅是当前社会热点,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认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之原则一般的浅显明白”。因此医疗过错的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就有了非同寻常的意义。但现行法律对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没有考虑到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认定医疗过错应兼顾主客观标准,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1医疗行为的合理性标准

在法理上,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分为医学标准、医疗技术标准和医疗行为标准。所谓的医学标准是指在现时条件下临床实践中的医学科学的基本原理,具体而言,是指临床医学教材上的医学原理,而不是医学杂志上的论文;所谓医疗技术标准是指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应遵循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医疗理论和医疗技术往往会存在一些差异,某些医学知识在理论上是合理的,但是在实践上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医疗技术应以中华医学会提出的且已被临床广泛采用的诊疗技术为依据。这些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不同的技术职称和相应岗位的医师牢牢掌握,否则,就被视为是一种过错。因为这些医疗技术就是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带有明显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的技术规则,医师不具备这些技术或违背这些技术就会导致误诊、误治等不良情况的发生;所谓医疗行为标准是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时应遵守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管理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

在上述三个标准中,医学标准是基础,医疗技术标准是核心,是认定医疗过错时应该重点考虑的参照标准,而医疗行为标准是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依据。由于医疗过错需要鉴定委员会的专家来认定,医疗技术标准就被作为认定医疗行为合理性的关键标准。只要医疗行为是被医疗技术所认可的,该医疗行为就是合理的,即不构成医疗过错。在实践中,比较可行的是以卫生部和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科院校统编教材”中规定的诊疗标准和用药原则和中华医学会提出的且已被临床广泛运用的诊疗技术作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一般标准。

2医疗水平的地域性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新的诊疗技术不断涌现,这要求医务人员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然而,由于经济和地域等诸多因素,先进的医疗技术不可能在各地以相同的速度予以普及,造成各地区接受医学新信息的质和量存在很大差异,这在我国尤为明显,特别是在我国的一些偏远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对现代医疗技术知之甚少。因此,在认定医疗过错时,必须考虑到这种地区差异,适用不同的参照标准。具体来说,应以医务人员是否达到了当地其他具有相似教育背景并掌握着类似医疗技术水平的医务人员对同类病例所采取的普遍的职业标准为依据。但是,地区差异也不应成为落后地区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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