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索赔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从理论上讲,除了不可抗力、货物内存缺陷及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均应向货主负赔偿责任。但因运输惯例、相关的国际公约、海商法均规定了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免责事项,因此,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的范围大大受限。通常情况下,只有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进口商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
(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如野蛮装卸致使货物跌落或相撞的损失。
(2)积载不当而致损。如轻重货物不合理堆积、货物串味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3)短装短卸损失。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装卸货物短少、数量不足等损失。
(4)照料不当而致损。如在运输途中,没有及时、适当通风;调节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受冻等损失。
(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价值等。
(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如触礁、沉没、互撞等致使货物损失等。
(7)不按规定将货物装于甲板而致损。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甲板上,而使货物致损等。
(8)其他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二、运送索赔的种类
1、向船公司索赔
船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
船公司收受运费为托运人运送货物,由装货至交货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保持货物的原状,船公司对于货物的灭失、毁损、延误、迟到等损害,除非能举证证明船方在收受、运送、交货过程中船方并未怠忽责任,也无任何过失,否则不能免除赔偿的责任。因此。节方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外,必须赔偿货物的残损的损失。然而:船公司于签订运输契约时,多在契约内或提单内依法规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其所负责任。
2、向航空公司的索赔
(一)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运送人对于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间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航空运送的货物,因迟到所受的损失,运送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尚须就各种情形视其是否超过合理时间以决定其是否迟到。
上述责任的形成,以运输人怠于注意为条件,如运输人能证明其已给予充分注意,为运送人负责任,即使未予充分注意,成立上述责任时,其责任范围,也仅负“限制责任”。
(二)航空运送人的责任期间
航空运送人对已经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责赔偿。“航空运送期”是指货物交付运送后的期间而言,即在航空站中,在航空器上或在飞行场外降落的任何地上,均包括在内。
(三)损害赔偿金额的标准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于承运货物的损坏赔偿金额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其托运人于交付时有特殊声明,如需付额外运费,且已照付的,运送人除能证明所声明的价值比实际价值较高者外,应照所声明的价值赔偿。
(四)索赔请求的期限
货物经权利人接受无异议时,即认为是依运送文书所规定完好交付的表现证据。
货物有损坏时,权利人应于发觉时即向运送人声明异议。声明异议自收到日起不得逾14日,如因迟到所致的损害,则自该货物得为处分之日起,最迟不得逾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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