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晓承诺成立公司向基金会捐款,诈骗公司注册资金近百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韩东晓有期徒刑11年半。
检方指控,2009年,韩东晓以投资成立公司为名,承诺向何某所在的基金会捐款,先后骗取何某94万元。此外,韩东晓还以投资成立矿业公司为由,在山西太原骗取张某伟投资款100万元。韩东晓说,2009年六七月,他与何某商谈成立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由韩出资900万元,何某和介绍人出资100万元。韩许诺,公司启动后向何某所在的基金会捐款200万元。在骗得94万元后,韩东晓找到一家投资公司,用8万元注册了一家皮包公司,剩下的钱都还了欠款,其中包括他欠北京饭店的20万元房租。何某说,韩东晓自称加拿大国籍,是加拿大一家投资公司的主席,和一些国家领导人有关系。
法院认定,韩东晓构成诈骗罪。鉴于他在家属帮助下向何某退赔了10万元,因此对他从轻处罚。
一、可以要求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吗
债权人能提起代位权诉讼,但要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5、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案例】北京某公司总承包了北京某工程,2005年10月,经过依法招投标程序,北京公司确定河南某劳务公司为该工程1标段1、2、3、4号楼的劳务分包单位,并与之签署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张某是河南劳务公司的劳务班组负责人,具体负责1标段1、2号楼的劳务施工工作。因北京公司拖欠河南劳务公司劳务款,且河南劳务公司亦未付清张某劳务工程款,张某于2008年2月以北京公司为被告、河南劳务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某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北京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劳务工程款35万元。【判决】本案的代位权诉讼并不能成立。债权代位权诉讼成立的基本条件是:两个独立、合法的到期债权。而本案中,张某对河南劳务公司并不享有独立的合法债权,详述如下:1、本案涉案三主体之间的关系北京公司是工程的总承包人,河南劳务公司是劳务分包人,而张某是河南劳务公司的劳务班组负责人。劳务合同是由北京公司与河南劳务公司签订的,北京公司与张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2、张某在本工程中具有特殊的身份,其是第三人河南劳务公司在本劳务分包工程中的劳务班组负责人,其与河南劳务公司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另,张某不是个体工商户,其所在的劳务班组不是独立企业法人,也没有营业执照。3、张某主张其对河南劳务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劳务工程款”,而不是工资或其他。4、由于张某是河南劳务公司的员工,河南劳务公司享有对其所属全部劳务队调配工程款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范围,且就工程款调配而言,劳务队面对劳务公司时并不形成独立的权利主体,因此劳务队不能因为公司未按时调配工程款而形成对劳务公司的债权。5、张某对河南劳务公司所谓的“债权”与河南劳务公司对北京公司享有的债权本质上是同一个债权,由于张某的特殊身份,本案名为“代位权诉讼”,实际上就变成了张某替河南劳务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劳务款,但该债权依据合同相对性,实际上只能由河南劳务公司主张。
二、非法集资公司女出纳挪用1600余万元,挪用资金罪怎么判
近日(4月20日)有消息称,江苏无锡某非法集资公司女收银员陈某在与酒吧营销师石某交往后,多次利用公司资金为其还债、购买名表,并为男友表演购买了110多万元的花篮。她还邀请了一群酒吧男模去三亚旅游,一个个送名表。
后来因为感情不好,相信了自己的闺蜜张和刘假扮风水大师,先后被骗240多万元。经调查,陈某挪用公司集资1600多万元。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对其提起公诉。施某、张某等均被另案处理。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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