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因素的评价由于“重刑轻民”传统观念的束缚,民事诉讼证据的地位和作用与刑事诉讼证据相比,未受到重视,实践中刑事诉讼的伪证比民事诉讼的伪证发生率低得多,也是由于通常侧重打击刑事诉讼的伪证。而民事诉讼案件数量远非刑事诉讼可比,以1999年为例,据《人民法院》2000年2月18日、2月24日报道,该年度全国法院受理刑事一审案件54万余件,而受理民事一审案件352万件。观念的问题体现在立法方面,许多国家规定诉讼中提供伪证是犯罪,科以严厉的人身刑和财产刑,而我国只有在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是犯罪,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一般认定为违法行为,只进行民事制裁。如《刑法》妨害司法罪中第305条、第306条规定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虽然《民诉法》第102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民诉法》于1991年4月9日施行,而新法《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使《民诉法》第102条的规定因无具体的刑事法律条款可适用变成执行不能;司法实践方面,法院承办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发现的伪证重视不够,又因没有一定的规则,一些案件中难以认定责任人,打击力度不大,除对该证据不采信外,往往不予制裁,客观上助长了伪证行为的蔓延;就社会因素而言,许多人认为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没有刑事诉讼那么严格,民事案件在法庭上随便说说不会构成犯罪,也不会使人身受到强制,对民事诉讼伪证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不顾事实随便为他人作伪证的现象频频发生。笔者认为:重刑轻民的观念有百害无一益,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伪证均属妨碍诉讼的行为,厚此薄彼只能使民事诉讼伪证状况意发不可收拾。伪证责任人的认定方式证据是否为伪证,需由法官依法甄别认定,我国证据制度不完善,没有证据规则体系,未规定识别伪证的标准和方法,致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据的质证、采证和伪证的认定及对伪证责任人的追究缺乏具体的依据,在伪造、涂改书证的案件中,若无人承认,因法律条文操作性不强,认定责任人十分困难。该种例子已发生多起。实践中对伪证责任人的认定亦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虚假书证、物证制作者为伪证责任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向法院提供证据者为责任人。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未予以明确,容易造成混乱。笔者认为,作为违法行为的伪证,责任人的认定依据应是其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伪造的证据未提交法院不产生妨碍诉讼秩序的后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必追究责任人。就证据规则而言,作为提供者对自己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有全面审查的义务,明知是伪证而提交法院,提供者违反了保证证据真实性的义务,推定为伪证责任人。若制造者和提供者共同故意的,均为伪证责任人。确立该原则在多强调举证权利而回避举证义务的现实条件下,是必要和恰当的。鉴于目前一些代理人素质不高,误导或引诱当事人及证人提供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证据情况屡有发生,确定提供者为伪证责任人的制度,意义尤显重要。近年来,上海市司法局对5名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吊销执业证的经验有借鉴意义。另外,区分伪证行为应掌握的原则,主观上是否故意是伪证行为与举证失实的界限。由于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实践中很难把握,建议在制定伪证规则时采取一个量化标准,如同一代理人在某段时期内提供不实的证据超过一定的量,推定代理人有故意的过错,其行为是伪证行为。证人证言的再认识《民诉法》第70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我国规定证人原则上应出庭作证,并向法庭作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欠佳是困扰法院正常断案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践中存在审判人员偏好书证和物证的现象,对证人证言往往不是当庭作证,只进行书面审查。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为证人和当事人陈述时,常常导致证明不能成立的结果。在英美法系对证人证言采取的是公开直接言词原则,没有证人证言的案件下判是难以想象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宣誓或郑重声明:“作证前要求每个证人声明如实提供证词,通过宣誓或虽不宣誓但以某种旨在唤醒证人良知和加深证人责任感的方式进行”。为了法院能够查明案件事实,防止伪证的发生。各国在立法上都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即如实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不隐匿证据。同时,为了保证证人作证的严肃性和法律制裁的警戒性,许多国家规定了证人宣誓制度,规定宣誓后仍作伪证的构成伪证罪,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等。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为了告知伪证的法律后果,加深证人的责任感和内心的恐惧感,预防伪证的发生,参考国外的立法,宜设立关键证人必须当庭作证制度,确立宣誓(具结)为作证的必经程序,宣誓后作伪证的从重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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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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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0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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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方提供伪证应如何应对?山东在线咨询 2024-11-11在诉讼程序已经作出判决或执行结束后,若对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了虚假证据,并存在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证据并查证属实后,将判断是否需要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公安机关的权威认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由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不实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仿照真实证据制造虚假证据,以及无中生有的捏造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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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以及惩治的具体措施是如何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30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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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伪造罪在民事诉讼时怎样惩罚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