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5:30:31 96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文号:价费字[1993]56号

发布日期:1993-2-15

执行日期:1993-3-1

失效日期:1999-1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

附件一: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

第三条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

第四条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缴纳。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

第五条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

第六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第七条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第八条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应向认证委员会交纳年金,年金依据计算办法计收。年金主要用于例行检查、检验和标志印刷、管理。

第九条外国企业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申请认证,收费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美元结。

第十条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分别向其认可机构缴纳所收认证申请费、企业检查费和产品检验费总额的5%的费用,用于机构评审、人员培养、比对试验、发布获准认证企业和产品名录以及全国认证活动的组织管理、参加国际组织活动向国际组织交纳管理费、处理申诉与查处办案等支出。

第十一条认证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检验机构及其认可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各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各认证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计算办法如下:

一、申请费1800元

我国企业按30%计收。

二、企业检查费计算公式:5000×〔1+a(m-1)〕×(1+k.c1)

我国企业按40%计收。

三、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四、批准费100元(含证书费)

五、年金计算公式:(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0.5×C2(1+10%)

说明:各认证委员会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选择值,按上述计算公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中各系数的内容和系数选择表如下:

m:产品规格型号系数

k:产品复杂系数

c1:企业规模系数

系数选择表

----------------------------------

系数|选择值

----|-----------------------------

m|1|2|3|

----|-----|----|----|-------------

k|1|1.1|1.2|1.3|1.4

----|-----|----|----|------|------

c1|1|1.1|1.2|1.3|1.4

----|-----|----|----|------|------

c2|1|2|||

----|-----|----|----|------|------

a|0.1|0.2|0.3||

----------------------------------

c2:例行监督检查次数

a:质量体系模式系数

10%:标志印刷、管理费系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8: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质量认证相关文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原建设部报来《关于申请批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与注册收费的函》(建综函〔2007〕16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基础考试(2科)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2科)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二、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
    2023-04-22
    225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6【实施日期】2007-2-1【发布单位】【文号】杭州市物价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2023-04-22
    493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明电[20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假日经济迅速兴起,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之一。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发展假日旅游,提前公布春节、“五一”、“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简称“黄金周”)的放假日期,加强对假日旅游管理引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管好旅游市场。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工商行政营理职能,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贯彻《通知》要求,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强对集
    2023-04-24
    417人看过
  •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文号:赣价费字[1995]第25号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如附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征用没有发生征地费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按照当地同类土地所需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其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按0.5%收取。二、城镇居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征地管理费按附件单包方式征地标准收取。三、属减免征地管理费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凡与本通知规定标准不一致的,一律自行废止。附件: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
    2023-04-23
    10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我部1988年4月发布的《劳动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实施以来,对劳动系统开展产品创优评优的试点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原评选办法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现将修定后的《劳动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劳动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产品和归口管理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推动技术进步,加速产品更新换代,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增进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选范围,包括劳动就业业务企业、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实习工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第三条评选原则,以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关键性产品为重点,优中选优,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第二章评选条>第四条申报劳动部优质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2023-04-22
    415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2023-04-22
    113人看过
换一批
#产品质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质量认证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评估和验证,以确保其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规范。这个过程涵盖了产品的设计、制造、测试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方面。认证通常包括审核文件、检查样品、进行测试,并确保产品满足相关的法规和市场标准。产品质量认证有... 更多>

    #产品质量认证
    相关咨询
    •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什么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 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政策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根据我国最新政策规定,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我国对产品的各个方面作出规范,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具体要看相关企业生产产品的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发布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0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7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