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都是对当事人有关财物的扣留,只是扣留地不同。查封多为对财物实行就地封存,而扣押则是将财物转移至异地,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保管。
查封、扣押财物的范围应当与检查的违法行为有关,具体范围要根据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如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只能是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既包括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还包括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
查封、扣押的财物要求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目的是,避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同时防止日后发生争议。
即时、透明是实施强制措施的特点。所谓即时,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的财物所在地现场完成查封、扣押行为,并向当事人履行完查封、扣押的法律手续,包括实施所要采取的具体手段和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法律文书。所谓透明,就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所查扣的财物进行清点,清点情况以书面记载的形式得到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共同认可。当然,在实践中偶尔会出现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配合、拒绝到场或拒绝签字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对于上述情况,只要实施强制措施确有必要,就不应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但在程序上,须按照《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操作。
对先行查封、扣押的具体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其要义有三:
一是何谓先行。这里的先行指的是执法人员在没有当事人在场,或者事先没有报经批准,因而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二是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为前提。通常情况下强制措施应当按照即时、透明的原则实施,以保证其公正性。但是在现实中有时会出现违法案件突然发生或被偶然发现,如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查处或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而对某些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先行采取查封、扣押财物的情形作了规定。
三是为保证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合法公正,在依法先行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如《禁止传销条例》规定,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财物措施的,应当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并要求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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