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立法监督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00:19 397 人看过

为保证食品卫生,许多国家都进行了必要的立法,并设立专职机构负责实施。如美国早在1906年就颁布了《纯洁食品法》,明确由农业部的化学局管理,到1931年改由食品药物管理局管理,仍属农业部管辖。1938年颁布了《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以后不断补充修订,成为国际间公认的比较完善的食品卫生法规。

食品药物管理局于1953年改隶属于卫生、教育和公共福利部,发展至今,已成为科学技术比较先进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中国由卫生部和主管食品生产的各部领导全国的食品卫生工作。从1953年3月17日到1985年4月,至少已颁发有关食品法令、通知、办法、规章、制度及函件等共156件;到

1986年底为止已制订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287项。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各族人民体质而制定的。

这个食品卫生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自中央到地方的卫生行政系统已逐步设立专职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对所辖区域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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