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录音能成为证据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4:41:18 305 人看过

录音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1、录音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3、录音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反映事情经过的医疗事故录音算证据吗?

只要是真实反映医疗事故事实真相和事件经过,录音在举证存在医疗事故中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以供鉴定机构参考依据和法院审理判决,医方可以主动提供,患方可以通过法院调取,但是录音作为证据需要是原始载体,并且不要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证据材料不足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案件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在当事人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错误表达的情况下,存在能够准确反映事实真相或事件经过的录音资料,作为非常规证据有时非常重要,往往对于案情的判定起的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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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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