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血缘关系上来说,是不属于直系亲属的。
2、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双方离异并组成新家庭的,其子女在其继父或继母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于其亲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权利和义务指的是抚养和赡养,继承等。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我国法律一般使用“直系血亲”或者“近亲属”,我国《民法典》上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其他非直系亲属移民
第一类优先(P1)移民对象:
A、P1-1:美国公民的已成年(21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16岁以前领养的)和继子、女(18岁以前其继父、母已结婚);
B、P1-2: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第二类优先(P2)移民对象:
A、P2-1:美国永久居民,即:绿卡持有者的配偶;
B、P2-2:美国永久居民的任何年龄的未婚子女,包括规定范围内的养、继子女;
C、P2-3:以及他们的2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离婚的单身子女。
第三类优先移民(P3)移民对象:
A、P3-1: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包括符合规定的养子、女,继子、女;
B、P3-2:已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的配偶;
C、P3-3:以及他们未满21周岁的子、女。
第四类优先(P4)移民对象:
A、P4-1: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不受年龄限制);
B、P4-2:兄弟姐妹的配偶;
C、P4-3:以及他们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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