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侵权案件中财产损害索赔权的转让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08:24:39 393 人看过

侵权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索赔权是不能转让的,侵权损害赔偿索赔权是属于专属的债权,具有专属性,所以不能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新闻侵权案件

1.要抓准问题,慎选舆论监督的选题。报纸开展批评报道,必须注意掌握好党的方针、政策,抓住当前一些与党和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开展舆论监督,有选择地抓准问题开展批评报道,而不是事无巨细地把群众对社会上的不满情绪都端到报纸上。主流媒体特别是党报在广大读者中享有较高的信誉,每天接到大量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这些来访者大多要求把他们反映的问题在报纸上登出来,如果报纸的舆论监督对所有这些问题都实行干预,既不必要,事实上也很难办到。相反,言多难免有失,如果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可能惹上官司。

2.要善于从可靠的渠道获得权威消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推而广之,获得权威消息的渠道包括:

(1)各级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所出的文件、报道,以及向社会或新闻机构发布的消息;

(2)国家授权新华社发布的消息;

(3)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正式讲话;

(4)政府发言人的发言;

(5)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代会和政协会上就有关事宜所作的发言或书面材料;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讲话或报告。

3.记者在采写报道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做到不猎奇、不媚俗。在舆论监督工作中,不少记者特别是年轻记者热情高、干劲大,这固然很好,但也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记者为曝光而曝光,对问题只停留在揭露上,而没有做进一步的思考;有的记者在批评报道的情绪表达上,把自己当成正义的化身,采用青天式手法,只顾自己出气,影响了客观对待批评对象;更有甚者,为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吸引眼球,不惜编造假新闻,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北京电视台纸馅包子事件、网上盛传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等,都是让人深思的例子。

4.准确运用语言。记者,就是记录的人。这里的记录,不是单纯的传声筒,而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融入记者的思想和主观能动性。但是,这种能动性不能超出其意义进行不自然的发挥,以致变更甚至歪曲了发言人的意思。记者通过舆论监督伸张正义,首先要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新闻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不主观捏造事实,而这一切均是通过文字的控制和表达,所以语言文字的规范尤为关键。舆论监督报道要做到叙述平实,不夸大事实、不添枝加叶、不妄加评断。比如报道某个劳模犯有某些错误,便说他是假劳模,是通过骗取他人的信任获得的。虽然报道的都是事实,但轻易用假字、骗字,就会引起不良后果。还有法律上的一些术语不可乱用。比如,对侦查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不得称案犯、人犯;对起诉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被告人,不得再称罪犯,等等。有些报道还轻易使用贬低他人人格的文字,如心术不正、居心叵测等,也往往会构成侵权。此外,要对整个监督稿件的逻辑性和语言文字上的逻辑性进行把关,注意前后时间、事态发展、同一方多个被采访人的语言是否矛盾,一旦出现矛盾,报道自身就站不住脚,形成漏洞,吃新闻官司也就在所难。

5.谨慎使用不公开身份的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尚属空白。在暗访中,记者不应装扮成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改变其固有自然性别角色的人员。记者应以观察者或是一般性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发展、影响事件的进程(制止犯罪除外),不能有制造新闻的嫌疑,影响媒体的社会公信力。记者在公共场合将所看到的或所听到的记录下来,不存在偷拍偷录的侵权行为,可以免责;但是在私人场所将所看到的或所听到的记录下来,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即为侵权行为。中央电视台对隐性采访就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某行为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收集材料;三、如果暴露记者身份难以反映真相;四、经制片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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