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符合其中一项条件的,可以申请:
1、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据此,本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建议贵局依据法律规定对申请条件进行调整与完善。
二、办理材料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1.编制单位加盖公章或专用报审章及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2.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3.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4.工程设计概算;5.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6.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7.设计方案文本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本编制深度参考》进行编制。
复印件加盖原章,盖章处应列明用于的工程名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gxjwsbs.d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及《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9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文广新局作出审查决定。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市文广新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x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文广新局办事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同意x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文广新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及《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9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文广新局作出审查决定。市文广新局组织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市文广新局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同意x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文广新局办事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关于同意x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9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n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n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n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n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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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3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州(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州(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文物点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布,并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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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是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文物认定工作,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根据工作需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实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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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文物保护单位退休年龄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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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是怎样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18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项目;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监理项目;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监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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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中文版24条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8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