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厦门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1、报销对象:参加厦门市医保的人员、及委托社保机构管理的各类人员(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上述人员均简称参保人。
2、支付范围:
(1)本规程中所指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因病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的、由参保人现金垫付的、且符合《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办法》、《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医保相关文件规定的诊疗项目最高限额支付标准,对参保人所提供的诊疗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本地和外地的诊疗项目费用,一律按照《厦门市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结算支付。
(3)已由其他险种、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的,或慈善捐助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3、报销类别:
(1)异地就医的费用:
①已办转外就医、异地工作、异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等手续的就医费用;省医保联网不能正常刷卡的费用;
②办理"异地报备"选定的药店购药的费用;
③外地出差、探亲、旅游期间的急诊(急性病)费用;
④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医保年度内体检的费用;
⑤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
⑥属于《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未办转外就医(异地报备)手续异地医疗费处理的通知》的异地医疗费。
二、一般社会医疗保险交多少年?
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作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在1月1日新政实施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按原有规定执行。新政实施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调整为: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职工累计满25年,女职工累计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基数为本人退休年度申报的缴费工资,缴费比例为5.6%。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在职人员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目前的政策,如果在单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那么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不受年限限制,但是退休后单位仍要承担退休职工每月15元的大病救助费用。
(一)三、商业医保的种类有哪些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也顺应形势,逐渐多了起来。那么,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有哪几大类险种,它们各自保哪些,不保哪些,投保时有何具体规定?下面对医疗保险险种作了简要概括:
1、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3、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4、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5、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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