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户未经批准在承包地建房或改变农业用途的问题。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或者建设其他建筑设施改变农业用途的,仍按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同时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承包地,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二、关于退耕还林土地确权的问题。
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农地确权登记范围。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变更、注销问题。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四、关于自留地、园地等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问题。凡在二轮延包时已纳入家庭承包地确权颁证的,继续作为家庭承包地确权登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程序决定是否按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确权登记。
五、关于宅基地的问题。
农户建房用宅基地不纳入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范围内,二轮延包时已纳入的,在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进行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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