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企业职工工作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申请工伤的地方:
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即职工工作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企业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不是农民工,而企业注册地和职工工作地不一致的,需要根据各省市具体规定来确定申请工伤的地点。比如,江苏省和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相同,即如果企业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工工作地即企业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法规: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12条;
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第1条。
案例:
赵某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农民工。2006年9月4日上午,在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南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冷却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2007年4月3日,赵某向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知其申请不在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事故发生地与建筑公司注册地不在同一工伤保险统筹区,赵某应向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赵某不服,遂诉至**庄市公司所在区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所在的建筑公司在公司注册地石家庄市和赵某工作地河南省南阳市均未为赵某等职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因此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并口头告知赵某应尽快向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仍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在公司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都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以生产经营地为准;
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选择有权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本案中,赵某的公司在公司注册地和赵某工作地都没有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此种情况,赵某应该向公司生产经营地,即赵某工作及事故发生地的河南南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不是公司注册地石家庄。
维权攻略:
1.企业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同的,应选择其中之一为职工参保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选择参保地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经营管理的便利与在两地参保发生的人力资源相关成本支出的对比;
当地医疗技术水平,尤其是在企业所属行业易发生的工伤及职业病方面的医疗水平如何,医疗收费水平如何;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网络是否发达,能否在企业及时送医的情况下有效地把工伤对职工及企业的损害影响降到最低,企业因职工工伤实际需支付的费用在两地的差别;
参保地手续办理的简易、繁琐和速度;
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标准数额、工伤保险实际可支付数额与工伤治疗实际发生费用的比例大小。
企业应以便利企业管理、减少企业相关成本支出、降低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建立良好员工关系和企业文化为目的,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选择自己的参保地。
职工工伤认定申办流程
(一)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法定申请时限内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受理
1、补正材料。人社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2、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或已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
3、调查核实工伤认定案件应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并重的原则。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过程中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必要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或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作出调查笔录等依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三)认定决定
1、认定依据。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和不予视同工伤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和十六条规定执行。
2、认定时限。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认定时限中止。人社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人社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申请相关当事人。中止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四)送达
1、送达时限。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相关当事人。
2、送达方式。工伤认定相关行政文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规定执行。应当优先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并制作送达回证,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当填写送达回证并如期交回人社行政部门。对采取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后,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携《认定工伤决定书》前往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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