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听证主持人规定及其任命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7:54:51 219 人看过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听证主持人决定开展哪些事项

1、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3)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5)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6)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7)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8)其他有关事项。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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