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3 09:44:22 199 人看过

效力待定合同”系指,尽管合同已然创设,然而由于其难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生效条件的严谨要求,其能否产生现行约束力尚未得以清晰确认,通常情况下需经权力机关明确表示认同或追认方能获得有效性。

实际上,这类合同主要包括两个类别:

第一,那些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士在无有效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事先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名义所签订的,他们依据法律无法单独缔结的合同。

此类合同一旦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后的追认,自追认生效日起,效力待定的合同会回溯至合同构建之时便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若出现如下三方面情景中的任何一种,效力待定时效将会转变为自创立之初即失去法律效益:

1.法定代理人公开表达拒绝追认;

2.法定代理人自接收到相对方发出的催告通知后的一个月时间里未能作出回应,视为放弃追认;

以及3.善意相对方运用撤销权废除效力待定的合同。

在追认问题上,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包括:

1.追认可以采取明示、推定或默示等形式;

2.追认的意思表示必须成功送达到受领对象或让受领对象知晓。

其次,涉及到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者(因此也并不构成所谓的表象代理)在缺乏代理权、超出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到期之后依然进行代理活动,如果未经被代理人明确追认,那么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相对方可以向被代理人发送一份催告函,请求被代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追认的决定。

如果被代理人在此期限内仍未作出回应,他将被视为已放弃追认。

最后,在行为人开展的行为还未被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方享有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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