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王某在事故发生两年多后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时未被受理。原因是它超出了时间限制。为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起诉劳动部门。最近,迎泽区法院对这起超期申请的特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6月17日下午,法官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支持王某申请撤销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责令其履行法定工伤认定义务,2004年,某石化厂(以下简称石化厂)职工王某站在车上帮送货员袁某用篷布遮盖货物。这时,大风卷起篷布,王某被抬下车,并被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事发后,王某不断与工厂交涉,向有关部门上访,信访。2005年6月,他将石化厂和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调解,石化厂和袁某共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但对于工伤认定,石化厂认为王某因离岗帮助他人而意外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经法院调解,给予一次性赔偿;劳动部门也给他发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为“如果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以上提出申请,将不予受理”
起诉劳动部门。王认为,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地点,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这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大要件。而且,事故发生后,他从未放弃索赔的权利。他认为,劳动部门逾期不受理申请是站不住脚的。要求撤销行政行为,责令其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劳动部门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和申请期限内未申请工伤认定,这意味着他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法院认为,从事故发生到法院受理案件期间,王从未停止过对自己权利的主张。由于石化厂没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王某在事故发生两年后申请了工伤鉴定。这一过错不在王某一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故意或过失错过了申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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