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能阅卷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03:29:03 327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能阅卷吗

有。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有阅卷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是属于其他辩护人,享有阅卷权,但是需要经人人民检察院许可。辩护律师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能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二、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

刑事案件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能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能自己决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能拒绝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能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三、刑事案件私了能撤案吗

首先刑事案件并不一定能私了,只有下列刑事案件才能私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能私了的刑事案件如果符合下列情况的,能撤案,如果不符合的则不能撤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n(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n(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n(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n(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n(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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