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转化型抢劫罪/朱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22:45 149 人看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朱江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

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

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所谓罪行法定原则,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原则有几项基本要求:

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达到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认为最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在解释上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背,同时也不致于放纵某些行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行为人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

2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所谓“当场”,有的认为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有的认为是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有的认为除行为现场外还包括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甚至包括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力的范围;有的认为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最后一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由盗窃等行为向抢劫的转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实施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紧密相联,完全脱离盗窃等行为时空的时间和地点并非本罪所谓的当场;同时也要允许有其先行的侵犯财产行为向后行的侵犯人身行为转化的时空限度,完全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后行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实施的余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

3、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证据。如果在盗窃、抢劫、抢夺过程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出于强行非法占有目的,则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三、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就没有理由采取与此不同的标准。

具体说来,就是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因为行为人出于拒绝交还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财物就能反映出犯罪得逞与否。但行为人如果是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上述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也起着保护、控制赃物的作用。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赃物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没有取得赃物,出于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它抓住了此类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把着重点放在了是否夺取财物上,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如果对这种情况认定为既遂,出现的后果是:在普通抢劫的场合,采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财物,或者当场被物主夺回了财物,一般只能是抢劫罪的未遂。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当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9: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罪刑法定相关文章
  • 对聚众哄抢罪也应规定转化型抢劫罪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种,侵犯的客体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一样,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为更有效地打击侵犯财产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是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犯罪的规定,而人们通常把它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特征上看,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最为相似,二者的区别是聚众哄抢罪具有聚众哄抢的特征,而抢夺罪则是行为人单独夺取他人财物。应该说,聚众哄抢罪的性质比抢夺罪更为恶劣,对公私财物造成的损失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使被害人、群众以及司法机关在同聚众哄抢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显得更为困难,且更易遭受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这种情况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
    2023-06-11
    427人看过
  • 转化型的抢劫与准抢劫的区别
    转化型抢劫与抢劫罪的区别有两点: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一、可以从哪些方面正确认定抢夺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
    2023-03-08
    244人看过
  • 转化型抢劫什么意思
    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抢夺罪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的行为。比如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此外,抢劫罪属于行为犯,因此在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一般都是会以抢劫罪来定罪处罚的,此时不会考虑到实际的数额、情节。一、抗拒抓捕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否构成妨害公务罪,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节及后果确定。犯罪嫌疑人暴力拒捕不一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抢夺罪如何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
    2023-03-11
    202人看过
  • 哪些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1、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和抢劫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这是构成转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或者毁灭证据,这是构成转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根据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有哪些司法解释?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
    2023-08-09
    363人看过
  • 转化型抢劫罪存在犯罪中止吗
    转化型抢劫罪存在犯罪中止。犯转化型抢劫的过程中,如果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一、犯罪中止的刑罚标准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实施完毕的中止,主要包括在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完全实行完毕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罪中止的处罚是: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二、预备犯罪中止后怎么处罚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三、害怕被发现是犯罪中止还是
    2023-03-14
    447人看过
  • 转化型抢劫罪有数额要求吗
    并没有数额要求,只针对于行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如果没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就不适用刑法的二百六十九条的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为前提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并不必须够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但是如果使用当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人为是犯罪。其次,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2023-06-03
    224人看过
  • 本案应定性为一般抢劫犯罪而非转化型抢劫
    [要点提示]被告人伙同他人在盗窃现场欲实施偷盗时被失主发现,被告人等人持械殴打失主头部致失主轻伤,其行为不属转化型抢劫,而应定性为普通的抢劫犯罪。[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进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光山县官渡河工业园区盛湾村曹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2009年10月22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转逮捕。2003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熊进锋伙同张芳军、杨宏勋(均已判刑)、程泽刚(批捕在逃)经预谋,租乘卢某的机动三轮车,携带钢管、扁担、渔网等作案工具窜至光山县斛山乡张棚村喻岗组喻某的鱼塘偷鱼。当熊进锋、张芳军、程泽刚接近喻某的鱼棚时被喻察觉,喻某一手提矿灯、一手持铁锨走出鱼棚护场时,三人持钢管、扁担对其追撵围攻,喻某在用铁锨自卫的过程中,头部被击伤,被告人熊进锋等人随后逃窜。经法医鉴定,喻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2023-06-11
    414人看过
  • 如何区分抢劫罪中的转化型与诱骗型?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一般理论,凡涉及认定共犯的,必然要考察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是共同犯罪最为本质的特征。但是并不要求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成立共同犯罪,而只要行为人就其中部分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首先,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较容易认定,而对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及后面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中共犯的认定,不仅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征,还应当结合犯罪时的客观情形对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意志进行分析。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
    2023-07-17
    246人看过
  • 如何认定抢劫犯罪转化型和诱骗型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才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一般理论,凡涉及认定共犯的,必然要考察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是共同犯罪最为本质的特征。但是并不要求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成立共同犯罪,而只要行为人就其中部分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首先,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的共同故意较容易认定,而对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及后面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中共犯的认定,不仅符合共同犯罪的一般特征,还应当结合犯罪时的客观情形对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意志进行分析。
    2023-03-17
    111人看过
  • 转化型抢劫中转化行为的分类介绍
    尽管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的性质基本上相同,但两者还是存在着一丝差别。例如,一般抢劫是暴力、胁迫手段在先而劫取财物在后,而转化型抢劫却恰好相反。作为一种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包括两个行为,即盗窃、诈骗、抢夺的基本行为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行为,而转化事由主要是指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由此,我们可以将转化行为理解为暴力性窝藏赃物、暴力性抗拒抓捕或者暴力性毁灭罪证。在不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情形下,对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窝藏赃物的,行为人必须将赃物窝藏完毕,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其他人不可能再将财物夺回,这样才可以算作行为人已经完全占有或控制了财物,此时应认定为抢劫既遂;如果窝藏赃物未完毕,则属于抢劫未遂。对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行为人为了脱逃或者继续携带所盗的财物或者放弃所盗的财物,但不论如何,在抗拒抓捕的行为实施完毕后,如果行为人还继续占有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既遂;如果行
    2023-06-11
    378人看过
  • 转化型抢劫能判多少年
    转化型抢劫,按照抢劫罪的法定刑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容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一、转化抢劫怎么认定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转化抢劫的认定是否仅限于现行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还是指一切以盗窃、诈骗、抢夺方法实施的违法犯罪。比如
    2023-03-30
    301人看过
  • 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应注意的问题
    转化型抢劫罪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规定在《刑法》第267条第2款,即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第二类规定在《刑法》第269条,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第三类规定在《刑法》第289条,即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相对于其它两类转化型抢劫罪而言,第二类转化型抢劫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和认定上争议较多,本文拟对第二类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和认定进行探讨。一、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必须构成犯罪的理解对此问题的认识,理论界争议较多,但归根结底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就其实质而言是罪与罪的转化,因此盗窃、诈骗和抢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才有可能产生向抢劫罪的转化;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诈骗和抢劫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有可能实现向抢劫罪的转化。笔者同意第
    2023-06-11
    312人看过
  •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共同犯罪
    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认识,仍然要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由先行行为和后行行为组合而构成,因而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既有先后两行为的共同故意,又有共同的暴力、胁迫行为。当共同实施先行行为的人只有部分成员实施了后行行为时,共同实施先行行为的人是否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实行过限的问题,应当查明各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事先是否有过通谋。如事先有通谋,没有实施后行行为的部分成员,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如事先没有通谋,因实施后行行为人扩大了共同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属实行过限,这对未实施后行行为人来说,就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抢夺罪在特定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型抢劫罪首先是构成了抢
    2023-08-16
    272人看过
  • 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与辩护
    刑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即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的抢劫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抢劫罪和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刑罚差别很大,转化型抢劫和普通意义上的抢劫,在构成要件上也有差别,转化型抢劫的认定与辩护上,有如下问题值得关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抢劫意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所涉财物数额明显
    2023-04-22
    173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罪刑法定
    相关咨询
    •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转化型抢劫罪应如何量刑?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8-17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转化型抢劫。 转化型抢劫罪的量刑按抢劫罪的量刑处罚,标准如下: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包括哪些种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转化型抢劫,指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实际上,转化型抢劫罪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二类是《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 什么叫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特点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2-21
      洗钱罪的构成要素: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直接故意表现为主观方面; 3、侵犯的对象是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为犯罪人开立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向犯罪人提供现有银行资金账户。
    • 抢劫罪是如何认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怎么认定的?转化型抢劫罪量刑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5
      抢劫罪是如何认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
    • 转化型抢劫罪的上诉状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2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上诉状的回答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