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二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8:41:33 390 人看过

一、死刑复核程序二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第二审【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进行裁判所遵循的程序。

第二审功能/意义:

1.对一审裁判进行审查救济,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

2.满足当事人对审判公正的需求;

3.有利于监督/指导下级法院。

二、第二审必须有上诉/抗诉才能进行,上诉/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发生:

1.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不服[没有理由限制/被告人对无罪判决不服也可以上诉]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生的一审裁判,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主体:

a.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裁判:有权用书状/口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b.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a.享有独立上诉权/但无完整上诉权。

b.仅限于民事部分的上诉权:可以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3)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没有上诉权:在法定期间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4)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2.抗诉【职责性】是指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抗诉:

(1)抗诉行为由地方各级检察院的两级检察院共同完成:

a.抗诉权主体: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是与一审裁判同级的地方检察院;

b.需要上一级检察院支持: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撤回;

c.对最高院的裁判:最高检不能抗诉/只能行使审判监督权。

(2)检察院抗诉需要说明理由: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a.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c.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d.免除刑罚/适用缓刑错误的;

e.法院在审理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抗诉形式:只能书面形式【制作抗诉书】。

三、上诉/抗诉条件:

1.上诉/抗诉的理由限制:

a.上诉为不服一审裁判【没有理由限制】;

b.抗诉为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需要说明理由】。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抗诉的限制:是否提出上诉,以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1)不服判决为10天/不服裁定为5天:一律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a.当庭宣判的,并非按照宣告判决/裁定之日起计算;

b.当庭宣判未送达判决书,被告当庭提起上诉的[被告人提起上诉尚未在上诉期内],不影响上诉权的行使[上诉期的计算仍应按被告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

(2)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a.应当按照刑事部分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b.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宣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不再适用“另行审判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的规定]。

3.提出上诉/抗诉对象条件: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尚未生效裁判。

a.须为地方法院构成的裁判;

b.须为一审裁判;

c.须没有生效。

四、提出上诉程序:

1.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1)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

a.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b.第一审法院的名称;

c.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

(2)提出上诉的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的:

a.还应当写明与被告人的关系;

b.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2.上诉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以口头提出上诉:

a.一审法院应当依其陈述的理由/请求制作笔录;

b.上诉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后,应当签章。

3.上诉人通过第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

(1)第一审法院应当审查;

(2)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

a.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b.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对方当事人。

4.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1)第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法院;

(2)第一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

a.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b.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对方当事人。

五、提出抗诉程序:

1.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第一审裁判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法院提交抗诉书[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

2.第一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

a.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b.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一级检察院处理:

a.认为抗诉正确:应当支持抗诉;

b.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c.指令抗诉:在抗诉期内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抗诉。

3.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不含一审裁定】:

a.享有请求抗诉权/抗诉请求权[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b.是否抗诉由检察院在5日内作出决定: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决定答复请求人。

六、撤回上诉/抗诉:

1.在上诉/抗诉期内撤回上诉/抗诉:一审裁判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a.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

b.撤回抗诉:第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案件。

2.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撤回上诉/抗诉:一审裁判应当自二审法院准许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抗诉检察院之日起生效。

(1)撤回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a.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b.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c.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裁判作出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2)撤回抗诉:

a.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b.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当事人。

七、二审审判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不等于全面处理】;

2.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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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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