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发明专利生产制管设备并进行销售。该技术的权利人——加拿大公民曼夫瑞德得知此事后,以专利侵权为由将生产商和购买设备的安徽国通高新制管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赔人民币50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曼夫瑞德是加拿大科玛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是一家专业设计和制造塑料管材生产设备的企业,在波纹管生产设备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1989年9月,曼夫瑞德就关于加工波纹管的设备中的一种模具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获得相关发明专利证书。
2004年,曼夫瑞德发现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安徽国通高新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波纹管生产设备涉及原告的专利技术,于是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专利侵权为由将两家中国公司告上法庭。为保全证据,原告还派人来到国通公司设立在合肥的厂房,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生产设备进行拍摄。此外,法院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且该专利技术并非公知技术。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金纬公司认为原告专利权仅涉及模块技术,而模块只是波纹管机械设备的一个配件,故原告的诉请超越了权利范围。金纬公司还辩称国通公司现使用的模块是其集团下属另一公司从科玛公司进口的,且原告专利现已属公知技术。
被告国通公司最初辩称,其所使用的涉案模块是科玛公司生产的,向金纬公司购买的设备不包括涉案模块。后又变更答辩意见,承认向金纬公司购买了包括涉案模块在内的波纹管机械设备进行使用。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之一的金纬公司提供的公开文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技术为公知技术,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
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一被告国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上海公司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也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案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实际获利,法院对此难以确定。根据原告专利权的类别、原告专利在侵权产品上所起的作用、被告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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