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认真自查自纠,积极争取主动。不主动自查自纠,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的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确定的“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发生又不自查自纠的,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特别是在这次治理整顿中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已经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意见处理。一、对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有关问题的处理
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应当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具体范围。
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应当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耕,严禁弃耕撂荒。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设立或者扩建的开发区(园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申请。
二、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的处理
未经合法批准用地的行为,属于政府责任的,负有责任的政府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作出深刻检查,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可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责任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以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将建设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到有批准权的政府。
未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要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各市、县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历史遗留问题截止时间,但不得超过2002年7月1日。在截止日期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或者市、县政府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但应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对2002年7月1日以后,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却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弄虚作假以2002年7月1日以前批准立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为由而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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