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定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13:30:09 457 人看过

在诉讼法与证据法领域,证据调查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从活动的内容与目的上看,证据调查既可以指形式调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证据的收集(证据保全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证据收集形式);也可以指实质调查,即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而从活动的主体上看,证据调查既包括了法院的职权活动(包括形式调查与实质调查),也涵盖了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所进行的证据收集活动(仅指形式调查)。

一、证据调查的原则

1、证据调查合法性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调查的合法性是传统的证据学理论强调的证据调查的首要原则,它也是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基础。首先要求证据调查的主体要合法。我国民诉法并没有就证据调查主体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结合民事诉讼实践,证据调查主体合法至少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法院调查证据时只能由法院的工作人员亲自进行(实务中多为本案主审法官与书记员);(2)证据调查须由两名以上法官共同进行,而不能由一名法官单独进行。

2、证据调查及时性的制度化保障

证据调查的及时性是传统的证据学理论强调的证据调查的另一个原则。事实上,诉讼过程中时间的流逝还是影响司法裁判公正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主要是因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身就是一些事实,要通过一定的实物或者人的陈述表达出来。一般说来,离民事纠纷产生的时间越近,那些能够反映民事纠纷真相的实物就越容易找,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越清晰。相反,时间拖得足够长的话,证据就有可能灭失,证人也有可能失踪或死亡。因此,为了在最大限度内减少错误的风险,程序正义要求必须确保在证据仍然“鲜活”时进行审判。

3、证据调查的全面性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包含有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收集证据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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