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发〔200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推动机关事业单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发〔1995〕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是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年检合格,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公务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及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制干部除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可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不纳入。?
(三)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四)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制干部,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
(五)在人才市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条件的,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委托代理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事代理的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委托代理单位已参加城镇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人事代理的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原已参加的人员按规定改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六)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性质单位,可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
(七)驻徐部省属和部队的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可依照本意见视条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八)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计划内临时工(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除外),按规定改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二)参保单位以应参保人员档案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个人以本人档案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参保单位缴费比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单位自然负担比率在5%(含5%)以下的,实际缴费比例按20%执行;自然负担比率在5%以上至30%(含30%),实际缴费比例按27%执行;自然负担比率在30%以上的(小数点进至整数),实际缴费比例按照自然负担比率减3个百分点之后的比例执行;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制干部和非统筹单位参保人员的单位实际缴费比例按27%执行。缴费比例将根据实际支付能力适时进行调整。单位缴费所需资金来源,按照徐政发〔1995〕()55号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
?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个人缴费比例,目前暂按3%执行,今后视情况逐步增加,但最高不超过8%。个人缴费所需资金来源,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
(一)在国家、省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继续采取“全额结算、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收全付的结算方式过渡。?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三)各参保单位应主动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年审手续,并按规定及时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不得拒付。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四)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参保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或困难,需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前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的,在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六)参保单位确无缴费能力,且连续欠费时间达12个月以上的,由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
(七)凡有缴费能力而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市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得办理小汽车等专控商品的审批;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能评为先进和兑现奖励,离任时必须进行缴费情况审计,缴清欠费后才能离任;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单位,由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经办机构要在足额征缴的基础上及时差额拨付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参保单位要确保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变相克扣和挪用。?
(九)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和标准为: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退(离)休费、退职人员生活费;职务(岗位)津贴(含基础津贴);地方综合补贴;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1至2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其它项目及费用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列入支付的要坚决清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经费渠道支付。?
(十)参保人员退(离)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制度。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病退、离)休手续后,由经办机构对其退(病退、离)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按规定支付退(离)休养老金。?
(十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经经办机构审核后,从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次月起支付养老金。?
1、到达法定退(离)休年龄;?
2、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10年的;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安排为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5年的;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十二)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离)休年龄,缴费时间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其养老金可参照有关文件比照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支付。缴费年限由经办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确认。?
(十三)参保人员退(离)休时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不予审核支付养老金。?
(十四)参保的退(离)休人员被判刑,其待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为确保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按照养老保险费年度实际征收情况,由财政提出意见报政府同意后,每年为经办机构安排一定的业务费用,主要用于必需的征缴和宣传费用支出。?
四、养老保险及基金管理?
(一)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建立结算台帐和《养老保险手册》。参保单位为参保人员填写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金额、时间等数据,应经参保人员个人确认签字,由经办机构审核,盖章有效。?
(二)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按规定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一次性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因工作变动,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2〕8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本意见实施后,对从企业和本省范围以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者,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退(离)休之前实有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进行一次性补偿(经当地党委、政府调任者除外)。?
(四)新参保(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或个人补办参保手续时,按照应参保时间和参保当月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档案工资应发数的以档案工资应发数为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再加收滞纳金。?
(五)参保人员有辞职、失业、判刑等情况发生,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冻结。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续接或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可以按有关规定合并计算。刑满后已到达退(离)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保人员在退(离)休之前有出国定居或死亡等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按照《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其个人的缴费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应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稽核工作。?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予及时调查,按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参保单位和个人在与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保险事务中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经办机构提出复查。?
(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直接缴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十)养老保险基金除按规定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严禁利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借贷,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股票,不得为各类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对挪用(或已经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追回外,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一)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业务、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十二)经办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基础管理,严格操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相关业务要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业务经办机构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五、其他?
(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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