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12年)
第九条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三)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八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2015年)
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关于加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2011年)
第一条机构设立的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性、经营性职业介绍服务和人才中介服务(以下统称人力资源服务)的,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专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均须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以下统称《资格证》)。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须有3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资格证》,并且其中至少有1人持有《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人员;
2、有不少于200平方米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配备可视招聘系统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设置有独立的求职招聘大厅;
3、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4、有组织章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12年)
第十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直单位、中央和省外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六)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2015年)
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加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2011年)
第二条机构审批的程序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开办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和服务方法、经营目标等;
(2)《江门市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
(3)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办公和服务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6)负责人、从业人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身份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和劳动合同;
(7)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包括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机构名称统一使用“XXX市(区)X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3、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证明文件提交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2015年)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2015年)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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