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7章61条,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背景和以前有什么区别
本次出台的新规,最根本的要素,其实就是明确二字。一是明确概念,二是明确依法行政的依据和边界。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新规适用的对象从以往的互联网出版活动转变为信息网络出版服务,不仅明确了概念,还明确了管理边界。
互联网和信息网络、出版活动和出版服务有什么不同?首先,互联网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在法律上不严谨,以往曾经出现过有人试图钻空子,提出移动网络不算传统网络,是否还要申报的疑问;也曾有人提出过假如一款网游只在网吧架设服务器(不是盗版私服)进行推广,是不是就不用前置审批等问题。新规定将对象变为信息网络,不仅目前来讲再无歧义,估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能包罗万象了。
至于出版活动变为出版服务,最明显改变的是延长了管理半径,新规不仅是管理以往传统意义上的出版活动这种进行时,还要管理为出版这种活动进行服务的过去时和将来时。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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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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