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善意第三人应注意哪些方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5 08:53:22 270 人看过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上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

什么时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1.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特殊物产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的变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3.违背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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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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