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极峰宽带通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6:19 134 人看过

提交日期:

2010-01-0816:47:10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杭西知初字第7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3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徐安,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极峰宽带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瑞利大厦8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诸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应振芳,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天极峰宽带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朋、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应振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对电视连续剧《我叫金三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被告在其经营的www.5show.com网站(以下称“我秀网”)上擅自向公众提供该剧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

1、《证明》、《节目权益证明书》及(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10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电视连续剧《我叫金三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2、(2008)浙杭钱证民字第596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经营的“我秀网”向公众提供《我叫金三顺》的在线播放服务。

被告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电视连续剧《我叫金三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网上视频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不是视频上传的行为人,仅为用户提供视频存储空间,原告起诉前未要求被告删除该剧,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我秀网”提供免费服务,并于2008年5月已完全停止视频业务,涉案作品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收视率,即使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

1、《关于陈述申辩的复核意见》、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关于立即停止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服务的通知》。证明“我秀网”已停止从事视频业务。

2、《济南日报》的报道。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庭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公证书显示“我秀网”为用户提供的是上传空间。

法庭质证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且证据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应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的质证意见成立,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就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韩国MBC公司对电视连续剧《我叫金三顺》在中国地区享有著作权。2007年5月21日,韩国MBC公司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期限两年。

2008年4月2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员携带的电脑进行操作后显示:被告经营的“我秀网”有“最新韩日剧”页面,其中有韩剧《我叫金三顺》;点击“【韩】我叫金三顺”,出现《我叫金三顺》相关信息,上传人的网名为“乖以无限大”,创建时间为2007年7月3日,人气为144258;点击“《我叫金三顺》(双语)5集C”、“《我叫金三顺》(双语)10集C”、“《我叫金三顺》(双语)16集A”、“《我叫金三顺》(双语)22集C”,分别播放相应影片,画面清晰,播放流畅。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明》、《节目权益证明书》、(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101号公证书等证据能互相印证原告对电视连续剧《我叫金三顺》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此虽有异议,但没有有效的反驳证据证明异议的成立,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提供的(2008)浙杭钱证民字第5967号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我秀网”有《我叫金三顺》的在线播放服务,虽该剧源于网络用户“乖以无限大”的上传,但被告对众多上传的作品进行了整理归类,并将该剧编排储存于被告创建的“最新韩日剧”页面,为上网用户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民事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9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天极峰宽带通讯有限公司赔偿给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损害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94元,由杭州天极峰宽带通讯有限公司负担206元;其中杭州天极峰宽带通讯有限公司所负担的2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朱光明

审判员王呈虹

人民陪审员王伟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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