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失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10:16 459 人看过

一、要约的失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要约的失效的法律规定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二、要约的形式有哪些

要约的形式有:

1.要约形式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2.采取口头形式的,要约人直接以对话或电话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采取书面形式的,要约人以合同、信件、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要约内容的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3.一般交易数额不大、符合交易习惯的,用口头形式要约;数额较大、不即时清结、不动产转让、涉外等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三、要约人违反要约的法律责任

通常情况下,要约是订立合同的第一步,但此时合同并不成立。此时,要约人违反要约的,但不构成违约。有些要约人具有合同前义务,即应当遵守要约的意思表示,以保证对方的预期利益能够实现。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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