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没谈好千万不要轻易签字,否则签完协议之后才发现补偿不合适,基本上很难维权。
2、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也就是搞清楚您跟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单位是否有权利与您签订协议,有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如果签订的主体没有资格、不合法,可能无法履行协议,将给您带来巨大损失。3、安置补偿的各项内容是否约定清楚。比如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明细,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安置房的位置、房号,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等等,千万不要轻信拆迁工作人员的话,签订内容约定不清楚的协议或空白协议。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违约责任。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才支付拆迁补偿款,这种约定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
依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房屋座落、拆迁面积、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协议还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交付时间、供应价格、基本套型、申购方法、申购套型、付款方式、差价及结算方式等内容。
实行统拆统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地点、交付时间、供应价格、安置套型、费用结算、搬迁要求、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份数
该协议一式四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一份用于被拆迁人向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申购拆迁安置房(实行统拆统建的,用于备案),另一份由拆迁实施单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时使用。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印制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格式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十一、非住宅房屋拆迁
1、非住宅房屋没有两证的
未依法办理用地与建设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2、具有区域功能性的非住宅房屋拆迁
依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非住宅房屋,其拆迁补偿款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以下简称《标准》)表4—3规定标准的1.5倍计算,其他补偿费用仍按《标准》执行。
3、特殊行业工企单位设备补偿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所称非住宅房屋,专指加油站、变电所、化工厂等特殊行业工企单位;所称设备专指地下油罐、变电设施、化工管道等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特殊设备。该类设备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在征得拆迁人意见基础上,按项目汇总报所在区政府审定后,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如《标准》已有规定的仍按《标准》执行。对可以搬迁和继续使用的设备,只补偿其拆装和搬迁费用,仍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对所有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补偿后,该类设备归拆迁实施单位所有。
十二、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拆迁
1、按住宅房屋拆迁的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其原房补偿款部分可按1.2倍计算并计入购房款,不再另行安置营业用房和连家店;实行统拆统建的,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原房补偿款相应增加的部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不再另行安置营业用房及连家店。
2、按非住宅房屋拆迁的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十三、统拆统建
1、实施主体
符合本细则实施统拆统建规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拆迁实施、补偿安置和房屋建设等事宜。
2、拆迁实施
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程序和要求,包括拆迁费用测算和审核、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签订、拆迁申请、批准、公告、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拆迁纠纷裁决、拆迁审计、拆迁报结等,按《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统拆统建实施主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拆迁批准时,不需要提供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但在拆迁方案中必须附加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有关说明。
3、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供应
(1)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
(2)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保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按期保质建设和供应;
(3)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和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组织向被拆迁人供应和分配房屋;
(4)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的套型设计原则上按照政策性住房控制标准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
4、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的资金
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建立统拆统建专门帐户。资金来源包括3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公用设施配套费;可能发生的办理农转用手续费用。该帐户内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5、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的价格
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建成后,应当对建设成本进行审计,由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定供应价格,按核定价格向被拆迁人供应。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建设价格,应当控制在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和公布的当年度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下限以下。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标准与核定价格的差额,由拆迁人负责补足,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用于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的平衡。
十四、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综合监管
1、实行征地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
依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应当切实担当起依法拆迁、综合保障、严格执法、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成本控制、确保稳定的责任,强化组织协调,形成拆迁合力,提高拆迁效率。各区政府应落实具体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各区落实或变更拆迁实施单位,应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2、实行征地房屋拆迁稳定责任制
依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各区政府承担征地房屋拆迁稳定责任,应当制订征地房屋拆迁稳定工作预案,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拆迁组织必须严密,稳定预案必须细致,工作程序必须合法合规,应急处置必须快速有力。拆迁实施单位要规范拆迁程序,认真落实拆迁公告、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和非法强迫被拆迁群众搬迁;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做好拆迁工作,妥善处理拆迁中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房屋拆迁稳定推进。
3、实行征地房屋拆迁目标绩效考核
依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目标绩效考核,包括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拆迁稳定等内容。具体考核工作,可按年度进行,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通告各区。
4、实行征地房屋拆迁工作联动机制
依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强化对征地房屋拆迁的综合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拆迁综合执法力度。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各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宣传部门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依法拆迁的良好氛围。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拆迁中以暴力和恐吓手段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依法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实行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审计制度
各区应当实行拆迁审计制度,对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实行成本审计,严格控制拆迁成本。
十五、拆迁资金管理
1、拆迁补偿资金监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在申请拆迁批准时,应当提供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该项资金必须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前,进入拆迁实施单位开设的专门帐户,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实行监管,其余20%资金最迟在拆迁过半时必须进入该专户。
2、拆迁工作专项经费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以10元/平方米标准向区政府支付拆迁工作专项经费,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批准时,缴纳给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监管。根据拆迁工作进度要求,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支付给所在区政府。
3、拆迁工作奖励标准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标准向区政府支付拆迁工作奖励费用,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拆迁批准时,缴纳给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监管。所在区及拆迁实施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完成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拆迁稳定等工作的,在征求拆迁人意见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支付给所在区政府。否则,由其直接退还给拆迁人。
十六、裁决的受理与中止
1、裁决受理
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裁决。具体裁决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2)拆迁当事人对拆迁政策规定有异议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协议纠纷的;
(4)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5)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6)申请人为拆迁实施单位,因其未履行公告、公示等义务而引发争议的;
(7)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范围以外与他人发生权益纠纷的;
(8)拆迁当事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的。
2、裁决中止
拆迁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裁决程序:
(1)被拆迁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2)被拆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4)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
(5)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裁决审理。
十七、拆迁报结事宜
1、拆迁报结手续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报结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拆迁实施单位的报结申请;
(2)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与拆迁人的移交用地凭证;
(4)审计部门对拆迁项目成本审计的材料;
(5)所在区政府对报结项目继续承担后续管理的承诺。
拆迁报结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征求拆迁人意见基础上,及时向所在区政府兑付完成拆迁工作奖励费用。
十八、关于绕城公路界线
1、绕城公路内外范围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绕城公路以内范围,是指现有绕城公路和板桥汽渡与长江二桥之间的长江南岸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所称绕城公路以外范围,是指现有绕城公路和板桥汽渡与长江二桥之间的长江南岸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以外的江南八区区域。
十九、关于房屋面积
2、房屋面积含义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二十、解释权、施行日期
1、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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