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
1。交易双方应申请转让,交易双方应申请过户手续。同时提供出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线图、房屋产权证、法人资格证、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承办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该宗地的情况和情况进行详细审查。承揽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未通知承揽人抵押、查封、出租土地的,权属不明或者围绕土地发生纠纷的,承揽人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在15天内通知转让各方。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转让时需要分割的,应当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实地调查应与有关资料相比较。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等权利等因素,通过测绘确定土地的面积和面积,必要时应当经邻居签字同意。土地价格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和转让协议审查报告。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建议市政府优先购买;如果价格过高,可以建议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审批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信息,完整、准确、整洁地填写用途、价值、期限等内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和调剂审批表。收费表经主任签字后,经办人应携带完整的调剂档案和调剂审批表报中心、局领导审批。
7。缴纳相关税费。登记号核定后,还可以到产权部门签订补充转让合同和审批前的审批单号。移交档案和产权部门应当统一保管,每年交档案室保管。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代理人应当根据补充出让合同、出让审批表、付款单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以与出让审批表一并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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