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收费吗
不收费
二、南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受理条件
根据《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1.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南宁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农业农村厅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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