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件增长量大。近三年来,商品房预售纠纷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今年较去年更是有大幅增加。2005年此类案件数量为638件,较前年增长16.8%,2006年此类案件数量为801件,增长25.5%,2007年前11个月案件数量突破1244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5.3%。这主要是由于北京地区房地产交易大量增加、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造成的。
第二,当事人情绪易激动,影响案件审理效率。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且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一旦出现纠纷,则可能使购房者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在诉讼中购房者通常情绪较为激动,有的对法院的公正性抱有怀疑,这就增加了当事人双方及与法院之间交流的成本,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第三,案件调解率低。近三年来,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一直保持在20%左右的较低态势,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不具备调解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房屋转让或损害赔偿有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当事人的预期较为明确,一般不愿意为达成调解协议而让步。
第四,容易产生群体纠纷,社会影响不可忽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纠纷通常会涉及一大批购买者的利益,购房者也会自发组成维权联盟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对诉讼而言,个案的审判结果可能影响到其他购买者的行为选择,产生群体效应,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通常要慎重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
第五,鉴定项目多,结案周期长。目前,有关商品房的鉴定类型多达十几种,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会申请各种有关房屋的鉴定,增加了结案周期,降低了案件周转效率。
第六,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此类案件通常需要审判人员对与房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流程、规则有较高程度的了解,甚至需要看懂设计图、施工图、效果图等建筑专业的基本图样,因此对法官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此类案件一般需要进行专业化审判。
随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不断深入,法院应该不断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制订相关的审理规范制度,并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共同探索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开发商、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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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特征与预售合同(a)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6预售特征(1)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2)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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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哪些特征?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31一、商品房预售是什么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二、商品房预售有哪些特征1、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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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商品房预售纠纷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03(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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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预售与现售相比都有哪些特点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61、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承购人只获得商品房的期待权。 2、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预购人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并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的预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程序等的规定,否则不能预售商品房。 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购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会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质量瑕疵,因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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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要怎样解决西藏在线咨询 2022-12-20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