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抵押权是德国法律对不动产抵押权所划分的一种类型。其成立条件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抵押协议并向土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可作成抵押证书发给不动产所有人,由他交给债权人。抵押证书是抵押权的具体体现,以后转让抵押权时,必须交付抵押证书,但不必再向登记机关登记。按照德国法,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别转让,而必须随债权的出让而共同转移于受让人。这种流通抵押权称为证书抵押,其优点是抵押权的转让迅速简便而且少花费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不使用抵押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转让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称为登记抵押。流通抵押权即是可转让的抵押权,一般用于担保长期贷款。
一、特殊动产质权需要登记吗
建议申请办理登记的。特殊动产一般指的是航空器、船舶之类的,设立抵押是需要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动产抵押的,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以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还在按揭的房子可以做房产抵押吗
按揭的房子还可以抵押,可以做二次抵押贷款。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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