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强制执行公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9 14:43:28 363 人看过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等。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一个人欠钱,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的财产拿走嘛

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一)债权人拿走债务人财产违法

债权人私自拿走债务人物品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两码事,不能以欠债不还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质上是违法的。

(二)债权人如何追回债券

1、通过强制执行公证

最为简便的方式则是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对该借款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当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一定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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