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具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条件的企业。(二)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给予许可:新建10层以上(含l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1.已办理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通知书;2.已办理防空地下室方案批复;3.已签订设备安装合同;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已审查合格,并获得审查合格意见书。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核原件
加盖公章,核原件
加盖公章,核原件
盖具审图章,蓝图,附审查合格书原件
盖公章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办事大厅惠州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亚湾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一条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二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三条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四条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五条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2017年)
第一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深埋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
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在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惠州市人民防空实施规定(2003年)
第九条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用房、商住楼、宾馆、办公楼、商店、科研教学楼、医疗用房、学生宿舍、职工宿舍、食堂、仓库、礼堂、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等民用建筑(工业厂房除外),应按下列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或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一)新建、改建、扩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二)新建、改建、扩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物价、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的变动情况和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整。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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