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的变更而出现的管辖法院需要改变的情形时,原先受理此案的法院对该案就不具有管辖权,依法应当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的条件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专属管辖包括哪些范围
专属管辖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广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专属管辖有什么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法院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法院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法院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
二、离婚纠纷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当管辖确实存在错误时可以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移送管辖,但未受理的案件不涉及移送管辖。法院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次移送,若人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向上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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