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59、60及61条的规定,可知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其他必要材料。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从上可知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是指在建工程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情形而归于消灭的情形。简而言之在建工程要解除抵押就是要还清债务以及收回他项权证。
一、在建工程抵押是什么?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现广泛地被银行所采用。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毕竟不同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隐含较多的风险,如操作不当,很可能出现法律风险,造成信贷资产损失。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通常设定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初期、商品房预售前,此时工程项目属于尚未形成的房屋,相对现楼抵押来说,在建工程抵押法律关系更趋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隐含更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权人的风险
对抵押权银行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不仅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且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不属公示信息,从而导致抵押权人对自己的风险无法预测和控制。在建工程存在烂尾和完工后成为违法建筑的可能性则是抵押权人面临的另一个风险。
2、预购人的风险
我国很多城市允许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或允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预售。这样将存在预购人、抵押人、抵押权人、施工单位相互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给预购人带来风险。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预购商品房备案的法律性质还不够明确,没有赋予物权性质,购房合同签订后,预购人作为期房的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同样面临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另一方面,因批准预售时房屋尚未建成,缺少诚信的开发商很容易利用政府管理的漏洞,以更改房屋编号、标识等手段,将已预售期房再设定抵押,或将已设定抵押的期房隐瞒事实再行出售,使预购人蒙受损失。这种做法在房地产市场处理不稳定时期时尤其可能出现。
3、登记机关的风险
登记机关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面临的风险主要源自三个方面。
(1)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制度问题。因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应采取何种审查方式,以及应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在审查范围上无法可依,导致频频被拖入权利人经济纠纷甚至被判经济赔偿的困境。
(2)源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特殊性。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涉及预售审批管理、预售款资金监管、预购期房合同备案(有些地区采用预告登记)以及拆迁安置管理衔接和协调,这使得登记过程比一般物权登记复杂很多,在实践中极易出现失误。
此外,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很多城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水平滞后,信息化程度不高,是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引发问题的又一隐患。虽然一些发达城市采用了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在建工程抵押网上申报制度,但毕竟未普及,而且未形成系统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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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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