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属石河子某集团公司的三套住房,房产公司却不顾拆迁协议,重建后擅自将房屋卖给他人。2月19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最终,房产公司败诉,被判按约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11万余元。
2004年,石河子开发区某房产公司准备把老城区一栋临街旧楼改造成六层的底商住宅楼。与石河子某集团公司、李某、吴某分别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约定,房产公司拆除房屋所有人三套建筑面积75平方米的旧房,提供三套建筑面积为95平方米的新房。(房屋改建前,石河子某集团公司在这栋楼共有三套住房,其中一套为公司有用,其余两套分给公司职工李某和吴某居住。)
2006年,石河子某集团公司集资新建新楼,李某和吴某为参加公司房改,把被拆迁的私房产权退回了公司。事隔一年,公司前往房产公司办理三套新房认领手续,却被告知三套房屋给卖给他人。
随后,石河子某集团公司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吴某与其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协议。因参加公司内部房改,李某、吴某将被拆迁的房屋退回公司行为应视为公司收回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房产公司在未取得某集团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即将属于该集团公司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该行为属严重违约行为,房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按约交付某集团公司三套住房及地下室;房产公司一次性赔偿给某公司违约金11.03万元;集团公司向房产公司补交相关差价房款。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不服,上诉于农八师中级法院。
2月19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房产公司卖房送冰箱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吗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对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三个层面的关系。
一是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是指货物销售。二是混合销售行为中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三是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联系。一般而言,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同时存在一项行为中。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其次,赠送冰箱应视为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下三种形式的判断。
一、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例如,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空调生产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为客户安装,安装不是独立的一项行为,则应当缴纳增值税。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场所的同时销售的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则应当作为营业额的价外费用一并缴纳营业税。
三、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两情况下,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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