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迎春不服离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54:34 408 人看过

原告:陈迎春,女,18岁,山西省吕梁地区工业局打字员。

委托代理人:段希平、李云清,山西省太原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离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全生、高占奎,山西省离石县公安局干部。

原告陈迎春因不服山西省离石县公安局的收容审查决定,向山西省离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迎春诉称:被告离石县公安局于1991年3月11日开始对原告非法收容审查24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收容审查决定,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误工、医疗等经济损失。

被告离石县公安局辩称:原告陈迎春是被告所侦查的一起诽谤案的涉案人。因此,被告以结伙作案嫌疑人为由决定对原告收容审查。这个决定既有事实根据,又符合国务院国发(1980)56号文件的规定,因而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离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离石县公安局认识到对原告陈迎春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确有错误,于1991年6月11日(离石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前一天)作出撤销对陈迎春收容审查的决定。原告收到此决定后,仍坚持原来的起诉。离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1年3月10日,被告离石县公安局在侦查一起案件中,以原告陈迎春为一份匿名打印件的重大作案嫌疑人为由,决定对其收容审查。3月11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吕梁地区工业局打字室上班时,被告所属工作人员身着便服,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将原告诱离工作岗位后,强行押至离石县信义派出所,让原告在一张传唤证上签名。3月12日,被告又让原告在3月10日填写的《收容审查通知书》上签名。3月14日下午6时许,被告才将《对被收容审查人家属通知书》送达原告的父亲。在收容审查期间,被告所属工作人员就匿名打印件是谁打印一事,多次讯问原告,原告均予以否认,并提出此件并非自己使用的打字机打印的几点辩解理由。3月30日,被告以暂时审查不清,有待进一步调查为由,决定对原告解除收容审查。此决定于4月3日向原告宣布。

原告陈迎春被解除收容审查后,因感胸闷、心慌、恶心而住院治疗,诊断为神经官能症,医生建议:避免精神刺激,继续治疗。

上述事实,除被告的举证外,均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00: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传唤相关文章
  • 县安监局开展“迎世博保平安”安全生产检查
    为确保平安世博,12月15日,县安监局组织危化科、安管科和安监大队人员对本县重大危险源企业和部分乡镇旅游景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分成两路来到上海崇明精细化工厂、崇明大众燃气南门储配站、港西镇高家庄园,仔细查看生产设备运行状况,认真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关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监控、相关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和作业现场动态管理等情况。检查过程表明,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良好,没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安监局表示,下阶段将继续组织力量,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平安世博的氛围。
    2023-04-24
    98人看过
  • 陈迎军诈骗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一中刑终字第228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男,21岁(1985年8月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陈家台村西街8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迎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迎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迎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迎军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
    2023-06-11
    229人看过
  • 胡景华因不服肇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庆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景华,女,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肇州县丰乐家畜卫生院工人,住肇州县丰乐镇二委六组。委托代理人吴连和(上诉人之夫),男,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州县丰乐镇二委六组。委托代理人郭斌,大庆市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公安局,所在地址: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法定代表人张型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天义,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肇州县公安局干部,住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上诉人胡景华因不服肇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不服肇州县人民法院(2002)州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景华及委托代理人吴连和、郭斌,被上诉人肇州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吕天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
    2023-06-06
    375人看过
  • 薛民胜不服郾城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和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原告:薛民胜,男,40岁,汉族,河南省郾城县第二化肥厂销售科长,住郾城县第一化肥厂家属院。被告:郾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国贞,局长。1993年7月30日,郾城县公安局三周乡派出所接到群众报称:孟南酒家女服务员朱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三周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朱某时,朱某闻风而逃。1994年元月19日,朱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其舅父陈某的带领下到三周乡派出所投案,交待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薛科长。1994年元月30日,朱某对该县第二化肥厂1992年的一张党代会照片进行辨认,在多名人员中指认了薛民胜。1994年2月1日,派出所对薛民胜进行讯问,薛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对薛民胜作出了第01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直到1995年6月份,郾城县纪检委对薛进行党纪处理时,薛才声称:没有收到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元不
    2023-06-06
    95人看过
  • 洪季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
    「案情」原告:洪季珍,女,38岁,汉族,四川省新都县大丰镇铁路村二社村民。原告:周文元,男,26岁,汉族,住址同上,村民。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郭时贵,局长。原告洪季珍的胞兄洪某是经营建材的个体户。1990年10月,洪某委托洪季珍和帮其看守门市部的周文元购买层板。同年10月12日,原告洪季珍、周文元经人介绍先后3次向高某购买三合板2900余张,宝丽板280余张,货款金额计9万余元。双方交易系现款现贷。1990年12月,被告宜宾市公安局在侦查宜宾地区日杂公司被诈骗一案中,获悉高某是诈骗人,高将诈骗的三合板、宝丽板运到新都县大丰镇洪季珍、周文元处。12月17日,被告派员告诉洪季珍、周文元,其所购买的三合板和宝丽板系赃物。洪、周二人当即承认购买了高某的三合板和宝丽板,并声明在购买时不知道是赃物,愿听从公安机关的处理。宜宾市公安局在这一天讯问洪季珍、周文元的笔录中,既没有洪、周处尚
    2022-10-17
    340人看过
  • 郭强诉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分局违法收容审查行政赔偿案
    原告:郭强,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星火街道办事处水塔委六组,职业:辽阳市盾徽公司经理。被告: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北江分局。法定代表人:朱英华,局长。原告郭强与韶关市北江区机械设备器材公司,在1993年7月14日签订一份供需合同,该公司出资120万元,由郭负责购买大同原煤,合同约定税后利润分成,该公司于同年8月汇款80万元给原告,郭强携带汇款50万元和一台奔驰560轿车作价62万元,交付原某军队所办煤矿作为购煤货款。由于该军队煤矿移交地方,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该军队煤矿将货款50万元和一台奔驰轿车转到大同市三环公司,郭强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还款给韶关市北江区机械设备器材公司35万元,还付给该公司负责人李××现金9万余元。因原某军队煤矿和大同市三环公司不退货款,郭强于1995年1月16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北
    2023-06-06
    378人看过
  • 不服公安局行政处罚处定案
    [案情]原告:李章国,男,生于1950年1月22日,汉族,住兴山县峡口镇峡口居委会四组。被告:湖北省兴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广平,局长。1998年3月31日,兴山县公安局峡口派出所以李章国之子李盛忠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为由,将李章国从秭归县土产果茶公司香溪购销站购进尚未销售的鞭炮28件和从兴山县南阳镇花炮厂购进的32件鞭炮予以扣押。同年4月1日,兴山县公安局向李章国之子李盛忠送达了(1998)公行决字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鞭炮40件(实际没收60件),李盛忠不服,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章国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经审理,兴山县人民法院以兴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作出了撤销兴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返还第三人鞭炮60件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兴山县公安局返还了32件鞭炮,还有28件未返还,兴山县公安局认定这28件鞭炮是李章国无证运输,于1
    2023-06-06
    254人看过
  • 潘立新不服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和扣押财产及行政侵
    原告:潘立新,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南安市罗东新星针织厂厂长、珠海斗门新星针织厂厂长,住南安市罗东镇炉中村。被告: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法定代表人:魏炽芬,局长。1993年12月,经黄世明介绍,三明市荆西粮油储运站(以下简称荆西粮站)派张章先、黄金城到内蒙古与黄腾琪协商合作购销小麦,并由黄腾琪与内蒙古有关单位签订了购销合同。之后,荆西粮站在三明市和广东省三水市陆续收到9车皮货物,但尚有部分小麦未收执。1994年4月,三明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三明市荆西粮油储运站以货款被骗为由向三元公安分局报案,该局决定对黄腾琪、黄种坪、黄世明立案调查。同年10月,因潘立新曾与黄世明到广东省三水市共同销售过3车皮货物,三元公安分局决定收审潘立新,但未予实施;1996年4月,该局再次因同一事实,以潘立新协助黄腾琪销售货物具有结伙诈骗嫌疑为由,对其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同年5月7日,经交纳15万元,三元
    2023-06-06
    69人看过
  • 违法收容审查行政赔偿决定案
    原告:姜某举,男,汉族,44岁,山东省茨平县人,无固定职业。被告: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下称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某国,局长。1994年1月13日下午,原告姜某举带着他收养的焉耆回族自治县七个星乡农民刘志方前不久在火车上领回的两岁左右的女孩(该女孩当时在火车上无人照管,经列车长准许由刘领回照管,后刘又将女孩交由姜收养)去库尔勒市,在该市孔雀市场闲逛时,一位个体经营者发现后怀疑姜某举拐买儿童,当即将姜扭送到被告公安局所属的团结路派出所。当时,姜某举向派出所提供了有关他收养该女孩经过的证明,派出所称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未予采信。同年1月14日,公安局以(94)052号收容审查通知书决定对姜某举进行收容审查,并将其交由巴州公安局收容站看管。此后,由于公安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工作懈怠,长时间未对姜某举是否有拐卖儿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致使姜被违法收容审查长达82天,直至同年4月6日才被解除收容收查。
    2023-06-06
    72人看过
  • 地方公安局交于县公安局立案
    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第三,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第四,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
    2023-03-13
    342人看过
  • 蔡玉葵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案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石行初字第15号原告蔡*葵,男,生于1965年3月22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现任石柱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住南宾镇新开路19号。委托代理人何*明,**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国,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林,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智,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副科长。第三人成-勇,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人,《重庆与世界》杂志社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原告蔡*葵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06年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葵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国的委托代理人李-林、李-智,第三人成
    2023-05-05
    484人看过
  • 陈振旺诉平阳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陈*旺;被告:平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施救公司原告陈*旺因自驾车与一辆7座的面包车发生剐蹭不服被告平阳县公安局所属交巡警大队作出了的扣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承担施救费、停车费的具体行政行为,28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月**日立案受理。**月**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原告的妻子27日,在离县城七八公里的地方,晚上8点多钟,与一辆7座的面包车发生剐蹭,原告要求对方赔偿1000元,对方不同意,原告就打电话报警。”“交巡警大队二中队的林*敏带领一协警出警,现场调解,调解不成,交警说要扣车,原告认同,林*敏就打电话,叫施救公司来。”原告和对方都要求不需要施救公司,但交警林*敏很坚定地说,“事故车,不管能开不能开,都得拖。”后来陈*旺拿着放车通知单,到**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取车的时候,被告知,须交纳490元后方能取车。收费发票上看到,其中施救费450
    2012-06-06
    421人看过
  • 邵宏升不服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案情]赔偿请求人(原告):邵宏升,男,住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三柳村,来厦门期间住莲前西路。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被告):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以下简称集美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范锦昌,集美公安分局局长。2005年3月12日下午,邵宏升驾驶车牌为闽D—43011的皮卡车,在同集路TDK公司门口路段行使时超车,交警叶雄志对其违章进行了处理并出具罚单。邵宏升上车后,于15时26分通过自己的手机向110投诉,称叶雄志值勤时满口酒气,并对其处理不公。厦门市公安局督察队(以下简称督察队)于15时28分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并调查取证,分别于16时11分、20时07分两次对交警叶雄志用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均为0,叶雄志的同事亦证实其当日中午并未喝酒。据此,集美交警大队要求对举报人即邵宏升进行严肃处理。2005年4月2日,集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2023-06-06
    306人看过
  • 陈为民、林金妹申请平潭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陈为民,男,193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平潭县人,农民,住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土地后15号。赔偿请求人:林金妹,女,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平潭县人,家庭妇女,住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土地后15号。赔偿义务机关:平潭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曾晖,局长。1995年4月7日,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原副所长林明对两赔偿请求人之子陈绍任刑讯逼供并致其死亡。林明于1995年12月21日被终审判决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经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平潭县公安局于1995年11月1日决定立案审议。同年11月间,赔偿义务机关多次口头告知赔偿请求人林金妹关于赔偿的金额及计算标准。赔偿请求人陈为民、林金妹对此不服,于1995年12月14日向复议机关福州市公安局递交了《关于不服平潭县公安局对被害人陈绍任赔偿问题的申请复议报告》。福州市公安局对此没有作书面答复。平潭县公安局又于1995
    2023-05-05
    149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传唤
    词条

    传唤是指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措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明和传唤证,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是不能异地进行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 更多>

    #传唤
    相关咨询
    • 县公安局不查案可以换其他分局立案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不可以,立案管辖,立案了就不能换了属地管辖,犯罪地是人家片区级别管辖,案件级别是人家受理范围……
    • 公安局结案还会审查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22
      案件的开始和结束都需要检察院来检查和决定。公安机关只是按照决定执行。公安局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说明调查结束——调查结束,但不排除返还补充调查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调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仅限于两次。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调查案件,人民检察
    • 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规定都有啥?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0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以便能够充分地表达意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
    • 重婚罪公安局立案审查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24
      是的,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 1、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进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 2、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由受害者自行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直接起诉的,需要自己承担举证的责任,这是有一定难度的。
    • 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怎么处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30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如果被害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代替他们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